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佑明才藝與體育獎勵辦法

社團法人台南市佑明視障協進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才藝與體育傑出表現獎勵辦法

一、主旨:本會為獎勵視障會員之才藝與體育傑出表現,特設立〈佑明視障協進會才藝與體育傑出表現獎勵辦法〉,以下簡稱本辦法。

二、申請截止日期:每年9月30日(可視當年狀況彈性調整)。

三、申請對象:須為本會已繳交當年度會費之視障會員。

四、申請資格:參加才藝與體育比賽獲頒優秀獎狀、獎盃、獎牌等可茲證明者。

五、獎勵方式:

本獎勵分才藝組與體育運動組兩項分別給予獎勵,但如同具才藝與體育申請資格身分者擇一獎勵。

(一)才藝組

1、參加全國級〈含〉以上才藝比賽,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前三名每名發給獎勵金。

2、參加縣市級〈含〉以上才藝比賽,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前三名每名發給獎勵金。

(二)體育組

1、參加全國級〈含〉以上體育比賽,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前三名每名發給獎勵金。

2、參加縣市級〈含〉以上體育比賽,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前三名每名發給獎勵金。

六、審查標準:

   (一)才藝組

1、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,若ㄧ人參加多項比賽時,(如音樂及繪畫)擇一申請。

2、參加多級比賽時,限擇一級成績申請。

3、在同一級內,多人成績相同且超過三名時,由審核小組斟酌議處。

   (二)體育組

1、依比賽成績高低依次錄取,參加多級比賽時,限擇一級成績申請。

2、在同一級內,多人累計成績相同且超過三名時,由審核小組斟酌議處。

七、審查方式:

1、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,先由財務小組依年度經費決定獎勵金額及總額度,再由審查小組審核。

2、審查小組由教育組組成。

八、申請應備文件:申請書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獎狀或獎盃或獎牌擇ㄧ。

九、申請時間:

1、與獎學金申請時間相同。

2、成績之計算,以前一年之下半年(6/1-12/31)至當年度之上半年(1/1-5/31)為一計算週期。

十、附則:

1、本辦法與獎學金申請辦法可同時提出申請。同時符合全國級與縣市級資格者,請慎選一級參加。

2、本辦法所稱才藝包含音樂、舞蹈、陶藝、雕塑、書畫、金石、攝影(音樂不包含歌唱)

3、全國、全民、身心障礙國民等運動會已依規定獲得獎勵金者,不列入比賽成績。

4、當年度獲得獎勵者,需隔一年始得再次提出申請。本條自99年開始實施。

 

 

理事長頒發體育與才藝優異表現獎金 廖常務監事頒發獎勵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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